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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政公署

  • 网站:http://www.icac.hk
廉政公署(简称廉署;英语:Independent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,ICAC)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独立执法机构。于1974年2月15日根据香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成立,以肃贪倡廉为目标,采取防止、教育及调查三管齐下的方式执行。成立前由香港警察队反贪污部负责相关事项。廉政公署的调查对象初期限为公务员,继而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,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。

1974年廉政公署(ICAC)成立以前,香港曾是个贪腐盛行的社会。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,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,目前在“透明国际”180个国家和地区排名中位居第十二位,在亚洲则仅次于新加坡。与之相应,香港廉署也走过了从最初被质疑到很快确立强大公信力的过程。在相关的系列民调中,香港公众对廉署的信心始终维持在90%左右,对廉署工作的支持度则超过99%。

1974年2月15日香港廉政公署正式成立,恰如良医诊病,一下捏住了政府机构的痼疾所在,香港由此才真正迎来了廉洁的黄金时代,成功地实现由乱到治的历史必转变,并成为公认的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。香港廉署破案如神,并能屡屡扳倒高官,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,其反贪经验引起了全球关注,反贪模式也为全球反贪机构所效仿。可以说,精确的职能定位、合理的制度设计、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科学的程序保险,为香港成就“廉政品牌”奠定了坚实的基础。

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《廉政公署条例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。它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,廉政专员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。根据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,廉署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。廉政公署由三个部门组成:执行处,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。这三个部门的工作分别是调查,预防和教育,三管齐下对抗贪污。

1.执行处-廉署的调查部门,负责接受,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的指控。其资料主要源自市民向廉政公署所作的举报。当执行处接到举报后就会把资料分类并立即立案调查。

2.防止贪污处-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,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;另外,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,提供防贪顾问服务。

3.社区关系处-同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,它的策略是深入社区,推动各界人士采取预防贪污的措施,提倡如诚实和公平的正确价值观。它所利用的宣传教育手段是和市民面对面的接触,并且运用大众传媒和印刷传媒的手段广泛推广肃贪倡廉的信息,增加廉署工作的透明度。

上世纪60-70年代的香港,贪污现象可谓是光天化日比比皆是,连消防队在救火时都要视接受的财物多少而定。今天的香港已经是个高度发达的法制社会,几乎是不存在企图以权谋私者的得逞的灰色地带。这一切都与廉署的反贪力度密不可分,同时还可以说明,廉署现有的运作机制是十分有效的,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的。

上述“三位一体”的架构,成为廉署高效廉洁的组织保证:一方面通过执行处全力肃贪,让腐败分子逢贪必被抓而“不敢贪”;另一方面则将反贪重心前移,通过审核政府部门的法律文件、工作程序等工作堵塞贪污漏洞,使相关人员“不能贪”;同时通过教育宣传让市民“不想贪”,培养反贪防贪和廉洁自律的深厚土壤。

廉政专员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以执法、防贪、教育三管齐下,透过三个部门的「三管齐下」,打击贪污。

执行处-接受市民举报贪污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。“执行处”负责反贪调查,是廉署最核心的部门。该处有900余人,占廉署总人数的3/4,一名廉政副专员兼任执行处首长,下辖“政府部门反贪调查、私营机构反贪调查,技术支援,以及情报研究”四个科室。

法定职责:
1.接受及审阅贪污指控。
2.调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触犯《廉政公署条例》、《防止贿赂条例》及《选举(舞弊及非法行为)条例》的罪行。
香港廉政公署
3.调查任何订明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而犯的勒索罪。
4.调查订明人员任何有关或可能导致贪污的行为。

组织:
1.执行处是廉政公署最大的部门,由执行处首长领导,辖下设有两个主要部门,分别负责调查公营及私营机构的贪污及相关罪行。执行处首长同时兼任副廉政专员,并直接向廉政专员负责。
2.执行处经常向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汇报部门工作及谘询意见。

防止贪污处-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,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;另外,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,提供防贪顾问服务。“防止贪污处”主要负责预防贪污。下设两个审查科,专门审查政府部门、机构的工作规定及程序,并接受私营机构的防贪咨询,帮助找出可能的贪污漏洞,预防贪腐发生。

法定职责:
1.审查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,并建议修订容易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及程序。
2.应私营机构和个别人士的要求,提供防贪建议。
3.在日常工作中,防贪处经常与各机构及公司的管理层紧密合作,担当他们的顾问。

组织:
1.防止贪污处(防贪处)由一名处长执掌,辖下有两名助理处长协助执行职务。
2.防贪处拥有一队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,尽心为公共及私营机构提供有效的防贪建议,他们包括:
资深的前政府人员、工程师、测量师、会计师及核数师、资讯科技专业人员
3.防贪处定期向监察该处工作的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。

社区关系处-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,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的工作。“社区关系处”设两个科室,分别负责宣传教育市民廉洁自律,并通过举报中心及7个分区办事处接受反贪举报和咨询。

法定职责:
1.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祸害。
2.争取公众支持肃贪倡廉的工作。 

组织:
1.社区关系处(简称社关处)由一名处长执掌,辖下两个科分由两名助理处长统领。
2.社区关系科(一)主要由多个专门组别组成,职责包括:
制定部门的宣传策略,以提高市民对反贪工作的认识。透过大众传媒,宣扬肃贪倡廉的信息。透过教师、学校、教育机构宣扬正确价值观。
3.社区关系科(二)透过辖下七间分区办事处执行以下职务:
与社会各界和市民大众直接联系,推行倡廉教育工作。与内地反贪机关保持联络与交流。接受贪污举报和查询。

使命宣言
廉政公署致力维护本港公平正义,安定繁荣,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,坚定不移,以执法、教育、预防三管齐下,肃贪倡廉。

廉政公署人员无论何时都致力维护本署的良好声誉,并严格遵守以下的专业守则:
1.坚守诚信和公平的原则
2.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
3.不惧不偏,大公无私执行职务(“不偏不倚,无惧无畏”。这是廉署一直秉持的反贪理念,也是廉署得到社会认同的根本。)
4.绝对依法行事
5.不以权位谋私(接受500元以上的礼物需由行政长官批准等等。)
6.根据实际需要严守保密原则(包括同组同事不私下互相讨论自己负责的案情,不与家人透漏任何在查案情,不透露任何在查案情给其他组的同事等等。“廉署保密,密密实实”。廉署尽全力保护举报人。30多年来,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,没有一名举报者因资料外泄遭骚扰或报复。如果证人安全受到威胁,廉署会调派证人保护组予以保护。“市民对廉署保密的信心,可从实名举报比例不断上升中得到印证。”汤显明底气十足地说。)
7.为自己的行为及所作的指示承担责任
8.言行抑制而有礼
9.在个人及专业修养上力求至善

贪污授受相悦,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罪行,要进行调查并在法院内把犯案者定罪是非常困难的事。因此,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,以打击贪污。它们分别是《廉政公署条例》、《防止贿赂条例》及《选举(舞弊及非法行为)条例》。

廉署的独立性是其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。这种独立性,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,即机构独立、人事独立、财政独立和办案独立。
1.机构独立,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,其最高官员“廉政专员”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;
2.人事独立,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,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,不是公务员,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;
3.财政独立,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,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;
4.办案独立,指廉署有《廉政公署条例》《防止贿赂条例》《选举(舞弊及非法行为)条例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,包括搜查、扣押、拘捕、审讯等,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,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。
上述四个独立性,使廉署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与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,从而令反贪肃贪“一查到底”成为可能。
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建立在三权分立、法治、民主监督社会的独立行政机构,并依赖司法中立以及自身的行政独立而存在。与中国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中的内设政党思想机构的模式、法院三权合作的执法方针性质大相径庭,因此不能比较,不能用“类似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”来形容ICAC。就是因为中国内地司法并不中立,反贪污贿赂局无法独立于行政机构与政党掣肘,无民主监督,因此无法存在各种“咨询委员会”而受民众监督,案件审判时当涉及权贵就无法公正中立不偏不倚,因此反贪污贿赂局才不能像ICAC那样高效地执法,把中国变成像香港一样廉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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